僱員專頁
參加計劃須知(僱員)
除了受豁免的人士之外,僱主有法定責任安排所有「合資格的僱員」在受僱後的60日內參加公司的註冊強積金計劃。目前香港有三種強積金計劃:包括集成信託計劃、僱主營辦計劃及行業計劃。
所謂「合資格的僱員」是指:所有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受僱不少於60日或以上的全職及兼職僱員。(有關“受僱不少於60日或以上”這項條件並不適用於建造業和飲食業的僱員。)
建造業和飲食業
建造業或飲食業的僱主亦必須安排「臨時僱員」參加註冊的強積金計劃。
「臨時僱員」是指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按日受僱或受僱少於60日的僱員。換句話說:如果是建造業或飲食業的僱主,不管其僱員的受僱期多長或以日計薪,僱主都必須安排僱員參加註冊的強積金計劃。
關於強積金供款(僱員)
強制性供款
僱員和僱主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供款。
若果你是僱員,你的僱主必須按照最高和最低入息水平(現時分別為每月港幣$30,000元和港幣$7,100元),從你的有關入息中扣除百分之五(5%),作為註冊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但是,僱員毌須為僱用期的首30日及其後首個不完整供款期供款,但僱主卻必須從僱員入職第一日起為僱員供款。
僱主的供款額同樣是僱員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5%)(受限於最高入息水平,現時為月港幣$30,000元)。這筆供款將即時歸屬於僱員,成為僱員在強積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
自願性供款和特別自願性供款
除了強制性供款之外,僱員和僱主或自僱人士均可選擇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
僱員甚至可以按自己個人的需要,選擇作出「特別自願性供款」。(但是,目前市場上只有幾家強積金計劃供應商提供這項服務,欲知詳情,請到以下的連結或跟我們聯絡。)
甚麼是「有關入息」?
「有關入息」是指僱主以金錢或相等於金錢的形式支付予僱員的所有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 (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 )。《 僱傭條例 》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除外 。
如果轉職或離職
當僱員離職時,僱主須安排在下一個供款日同時支付離職僱員的最後一次強積金供款和其他僱員的供款,並在付款結算書上列明僱員的離職日期,以通知受託人 。
僱員的責任
由於僱員有權選擇計劃所提供的成份基金的組合,故此,僱員在填寫參加計劃申請表時,必須清楚寫明相關的成份基金的組合,然後經由僱主(一般由公司行政或人事部負責)交回強積金計劃受託人處理。
僱員成為強積金計劃成員後,受託人必須於60日內向僱員發出「成員證明書」。僱員有責任詳細核對證明書所載的資料(例如個人資料、參加的強積金計劃及所選擇的成分基金等),如發現任何錯漏,應立即通知僱主(或公司負責的部門)或直接聯絡受託人,以作更正。
在作出供款後7個工作日內,僱主必須給予僱員每月供款記錄。僱員應儘快核對所有供款額(包括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是否正確。
僱員轉職時,他在前僱主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帳戶即時會被凍結,僱員應該在指定時限之內向計劃受託人作出特別指示,否則該被凍結的帳戶便會自動成為「保留帳戶」,並會繼續由原先的受託人管理和進行投資。(有關保留帳戶的詳細介紹,請參考本網站的資訊中心內的有關專題。)
僱員也可透過新公司的有關部門,通知新公司的強積金受託人,要求轉移強積金資產。轉移受託人須於30日內完成過戶手續。
僱員的權利
有權決定強積金成份基金的組合
雖然按目前的規定,僱員暫時無權決定和挑選所參加的註冊強積金計劃(註1),但僱員卻有權選擇計劃所提供的成份基金及組合,同時僱員也有權要求僱主和強積金計劃供應商,就參加的強積金計劃提供更多的資料,以作參考。
(註1:政府已修例,日後僱員也有權挑選強積金計劃,此謂之「強積金半自由行」。但是,由於強積金服務提供者需要足夠的時間去調整其營運和操作系統,故此,估計最快也要到2011年才能全面實施。)
全數即時歸屬
一般而言,僱主把自己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一併支付予受託人後,該筆供款及日後所累積的投資收益便即時全數歸屬於僱員。
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僱主有權利用其在強積金計劃就僱員所繳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來抵銷《僱傭條例》規定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然而,若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全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可向計劃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有關證明文件,要求受託人發放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的相關款額作抵銷安排。
如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不足以支付全部遣散或長期服務金,僱員仍可向僱主追討未付的款額。
若果你還有其他有關用強積金累算權益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問題,可直接跟勞工處或積金局聯絡並要求協助。
提取累算權益
強積金制度的目的是為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因此,計劃成員必須根據《強積金條例》的規定,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累算權益。
然而,在若干情況下,計劃成員可在達到退休年齡前預早提取累算權益,這些情況包括:
● 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或
● 永久離開香港;或
●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或
● 死亡(請注意:強積金屬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索);或
● 帳戶結存少於港幣$5,000元,在過去12個月也沒有向計劃供款,並表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有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規定及程序,請參考登在積金局網頁的「強積金指引 IV.4 」和有關的表格。
常問的問題
請按以下連結直接到積金局的網頁查看:
https://www.mpfa.org.hk/info-centre/faq/employee
檢討強積金成份基金組合
如果你想翻查或檢討你以前或目前所選擇的強積金成份基金的組合,又或者你有其他問題,歡迎你在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早上十時至下午五時)與我們聯絡。
聯絡方法:
公司電話: (852) 2521-1881
傳真號碼: (852) 2521-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