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簡介


「強積金」制度簡介及其主要特點
 

「強積金」的全名是「強制性公積金」(英文是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簡稱「MPF」),於2000年12月1日正式在香港實施。

 

所謂「強制性」是因為政府透過立法所有受涵蓋而又合資格的人士必須參加;而「公積金」的性質是要保障合資格的人士,可以透過這個強制性的計劃去為他們未來的退休生活儲備一定的金錢。

 

(I) 為甚麼香港需要推行「強積金」?

 

眾所周知,香港的人口日漸老化,據香港特區政府(以下簡稱「政府」)的估計,到了2036年,到時每四個香港巿民之中便會有一個是65歲或以上。因此,必須要有相關的制度和計劃以保障老年人退休後的生活。 而在正式實施強積金之前,當時在全港的打工仔(當時約為三百萬人)之中,只有約三分之一是有某種形式的退休保障,有很多退休人士,勞苦一生,但因為沒有得到任何保障而致生活陷入困境,情況令人憂慮。

 

與此同時,根據世界銀行相關的報告也指出:較合理的老年或退休保障計劃應包括以下三大支柱:

 
  • 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  
  • 專為老人而設,由政府管理及用稅收資助的社會安全網;及
  •  
  • 個人自願儲蓄及保險計劃。
  •  

    而在推行強積金制度之前,香港並沒有全民參與的強制性的供款計劃,只有由個別公司營辦的「職業退休保障計劃」 (ORSO) 及由政府營辦的「公積金計劃 」(Pension Scheme)。經過多年的諮詢之後,政府決定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現時的強積金制度。強積金制度和有關的計劃對很多人未來的退休生活極其重要,因此完全值得我們大家認真去關心和加深認識。

(II) 政府對強積金計劃的資產有甚麼保障?

 

(1) 嚴格的認可規定和監管:

 

所有受託人、其他服務提供者(包括資產保管人、投資經理及銷售中介等)及強積金計劃都受到嚴格的資格審查(包括其股本資產及資歷等條件)。

 

同時,所有的強積金計劃及服務提供者都受到不同的政府部門及法定機構的規管,包括:

 

  (a)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積金局」);

  (b)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

  (c) 保險業監督;及

  (d) 金融管理專員。

 

(2) 信託安排:

 

所有強積金計劃資產必須以信託形式保管,並且與僱主、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資產分開保存,因此,即使計劃受託人、服務提供者或僱主陷入經濟困難,計劃資產仍然可以得到保障。

 

(3) 專業彌償保險:

 

所有強積金計劃必須購買專業彌償保險,以賠償因某些訂明風險而可能蒙受的損失。(但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因资金投資而導致的損失則不在保障範圍內。)

 

(4) 補償基金:

 

政府在實施強積金制度之初已提供了港幣6億元成立專設的補償基金,並且由一開始便向每一個強積金計劃徵收相等於計劃淨資產值的0.03%的稅款,作為補償基金的資本。一旦若有任何受託人出現問題並且已用盡專業彌償保險作出賠償後,政府才會考慮動用這個補償基金。

(III) 強積金制度涵蓋那些人士?

 

除非是獲豁免人士(另見下列資料),否則所有香港受僱人士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註冊計劃及向計劃供款,有關僱員的僱主亦須為僱員供款。涵蓋的人士包括:

 

(1) 根據僱傭合約受僱滿60日或以上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僱員不論工作地點及工作時數,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僱員」基本上是指根據僱傭合約(可用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受聘於僱主及在《僱傭條例》適用範圍內的僱員。僱員不論工作地點及工作時數,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惟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即使受僱不足60日,也須參加強積金计劃(詳見下面內容)。

 

(2) 不論僱傭期長短,從事指定行業的「臨時僱員」也受強積金制度保障。根據強積金法例,「臨時僱員」指受僱主指定行業,並由僱主按日僱用或僱用一段固定期少於60日的人士。按照現行規定,可參加行業計劃的指定行業為飲食業及建造業。

 

(3) 自僱人士:自僱人士是指並非以僱員身份收取有關入息的人士,而該等有關入息是源自該人在香港(全部或部份)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或源自在香港從事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貨品或服務的營業。簡單來講,自僱人士是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僱員身份受僱的人士,例如:獨資經營者(如的士司機)或合伙生意的合伙人,均屬強積金制度下的自僱人士。

(IV) 甚麼人可以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在香港有某幾類人士毌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其僱主亦獲豁免,毌須就該僱傭關係參加強積金計劃。獲豁免人士包括:

 

(1) 家務僱員。

 

(2) 自僱持牌小販。

 

(3)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及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津貼學校或補助學校的教員)。

 

(4) 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的海外人士或者 來港工作並獲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5)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6) 獲強積金法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註一: 如上述任何一類人士身兼僱主,他在《強積金條例》下所應履行的僱主責任將不獲豁免。

 

註二:如上述各類人士有源自其他受僱或自僱工作的入息,則該入息將不獲《強積金條例》有關條文豁免。

(V) 稅項寬減

 

僱員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可以扣稅,免稅額最高為每年HK$12,000。

 

僱主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也可以扣稅,但設有每年限額。僱主向強積金計劃作出的強制性供款總額,連同其向強積金計劃作出的自願性供款或向其他註冊退休計劃(例如職業退休計劃等)作出的供款,均可扣稅,免稅額不得超過僱員年薪的百分之十五(15%)。

 

來自強制性供款的利益是免稅的。 但由僱主的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則可能須繳稅,這要視乎權益的支付時間和方式而定。

 

註:稅務局局長辦公室所發出的強積金計劃通告函件第1及第2號,載有對強積金稅項寬免的規定。

(VI) 在外地工作的僱員的強積金安排

 

現時不少由香港公司僱用的香港僱員在內地生活及/或工作。根據《強積金條例》,強積金的涵蓋範圍只限於在香港或由香港僱用的僱員。

 

一般而言,香港居民受香港公司僱用到外地工作一段有限時間,即與香港有足夠聯繫,因此僱主須安排這名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並為其作出強積金供款。

 

同樣,在本港受聘,但須短暫離港工作的人士,亦在強積金制度的涵蓋範圍內。以下三條問題可幫助你了解自己是否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1. 我是否香港僱員?(即我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2. 我是否為香港公司工作?(不論現時我主要的工作地點在何處?)

 

3. 我現在是否在香港工作?

 

若在以上三條問題中,有兩條問題的答案是「是」 的話,你便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了。
備註 (資料來源):以上各項資料大部份是轉載自或根據強積金管理局官方網頁的資料撮要而成,如若查看更詳盡的資料,請到以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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