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僱人士專頁
參加計劃須知 (自僱人士)
「自僱人士」是指以非僱員身份在香港或經由香港提供服務或貨品來賺取入息的人士,簡單而言:即是指那些並非以僱員身份而是為自己工作的人士,例如:獨資經營人士或生意合伙人。
如果你是屬於強積金條例所界定的「自僱人士」、而且又是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你便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而且也必須在成為自僱人士的60日之內參加。
強積金供款(自僱人士須知)
強制性供款
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額為「有關入息」(計算方法見下段)的百分之五(5%),受限於最高入息上限每月港幣$30,000元(或每年港幣$360,000元)及最低入息下限每月港幣$7,100元(或每年港幣$85,200元)。
自僱人士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
自僱人士可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計算「有關入息」:
使用稅務局發出的最新評稅通知書上列明的「應評稅利潤」;或
使用《稅務條例》第28條所界定的基本個人免稅額;或
作出最高供款(每月港幣$1,500元或每年港幣$18,000元);或
向受託人(強積金服務提供者)作出入息聲明。
如業務有所虧損,自僱人士可向受託人(強積金服務提供者)提交結算表,展示虧損的數額以及虧損如何計算得來,並要求暫停作出強制性供款,直至有關入息超過最低入息水平(每月港幣$7,100元或每年港幣$85,200元)為止。
自願性供款及特別自願性供款
自僱人士可按個人的需要和能力作出自願性供款及特別自願性供款,款額沒有上下限。(若知詳情,可查閱本公司網頁內相關的資料或跟我們的強積金部聯絡。)
終止自僱
如果自僱人士終止自僱(例如轉為僱員),他須通知自己的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終止計劃,並在終止成為自僱人士的供款期終結日或之前作出最後供款。
自僱人士主要的責任
自僱人士必須按法例規定,定時(按月或按年)向強積金計劃受託人作出供款。
自僱人士也有責任預備和保存所有關於計算入息的資料,以便受託人或有關當局隨時查閱。
在收到由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發出的「成員證明書」之後,自僱人士應小心核對證明書所載的資料。如發現任何錯漏,應立即通知受託人更正
自僱人士必須在所參加的強積金計劃的每一個財政期終結前至少30日通知受託人下列事宜:
1. 他於計劃下一財政期的有關入息;及
2. 他於計劃下一財政期選擇按年還是按月供款?
自僱人士的權利
由於自僱人士的特殊身份(是自己的僱主),故此,他們所享有的權利基本上跟僱主享有的權利相若。詳情可參考【僱主專頁】內之『主要權利』分頁。
此外,雖然自僱人士並非任何人的僱員,但他也同樣享有僱員應有的大部份權利,例如:有權決定自己的強積金成份基金組合、全數即時歸屬和提取累算權益等。詳情可參閱【僱員專頁】內之『主要權利』分頁。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檢討你的計劃(自僱人士)
請到積金局的網頁查看:
如果你想檢討你已參加的強積金計劃,或者希望改變目前所選擇的成份基金的組合,又或者有其他問題,歡迎你在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早上十時至下午五時)與我們聯絡。
聯絡方法:
公司電話: (852) 2521-1881
傳真號碼: (852) 2521-1919